裁判文书详情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射阳润**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2)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射阳**限公司擅自在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创业园大兴南路3号建设生产综合楼3445.9平方米的行为作出射建罚字(2012)第94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48105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先期交纳了10000元罚款,并申请余款缓期缴纳。但缓期期限届满以后,申请人经多次催款,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缴纳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但申请人执行人在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交款后,对2014年3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的分期交款,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30口日这期分批交款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2012)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款的其中2014年9月30日缴款98105元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372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