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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源局与镇江市**道办事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2014年下半年,镇江市**道办事处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辖区内雩北村陈家庄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境内修建强龙混凝土、明兴混凝土、标力紧固件等公司与雩龙公路接口道路。镇江**源局通过卫星照片发现后,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向该办事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调查测量,该办事处实际占地面积为477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4392平方米,水域174平方米,交通用地52平方米,其它农用地157平方米。其中4721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了非法占地的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镇江**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镇江市**道办事处退还非法占用的雩北村陈家庄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4775平方米土地,对镇江市**道办事处处以罚款人民币4775元整。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规划图、测绘图、照片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镇江**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镇江**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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