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扈**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马**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镇江常**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朱**与句容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道办事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投资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镇江**源局与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运输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