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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