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杭西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王**缴纳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7000元及加处罚款7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因不服杭西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杭西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杭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王**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王**仍未履行杭西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西卫医罚(2014)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