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阳**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浙富)质监罚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富阳市**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压机械、机械配件。其未经许可自公司成立初即开始制造液压升降平台并出厂销售,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000元。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浙富)质监罚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富阳**监督局作出的(浙富)质监罚字(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