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康团与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康团不服被告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甬公交决字[2015]第330226-240034381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康团、被告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应**及委托代理人孔**、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康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康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