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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护局与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吉**护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程**停止生产或使用、缴纳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安吉**护局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安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投资经营的洗浴、足浴建设项目于2014年10月开始筹建并于12月投入运营。无环评文件,无工商营业执照。总投资约20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5人。主要有生物质颗粒锅炉一台,包厢7个,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有洗浴废水和锅炉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洗浴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锅炉废气无治理设施直排外环境。被申请执行人经营的洗浴、足浴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u0026rdquo;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u0026ldquo;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u0026rdquo;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u0026rdquo;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u0026ldquo;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u0026rdquo;的规定,限被申请执行人3个月内补办环保手续并对其作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罚款壹万玖仟元(19000.00元)整。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00元),余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尚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安环罚催(2015)02号行政罚款催告通知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余款,申请执行人遂就被申请执行人未缴纳的罚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护局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安环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其中u0026ldquo;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u0026rdquo;由申请执行人安吉**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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