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湖*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缴纳社会抚养费26426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尚有社会抚养费26426元未缴纳。现被执行人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湖*执非字第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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