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严**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严**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湖安行审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97758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严**尚有社会抚养费97758元未缴纳。现被执行人赵**、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湖*执非字第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赵**、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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