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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与王**一案审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北京**派出所未有其在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立案及移交信息,所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2、《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均未规定非正常上访是违法行为,且上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故原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皆有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关于“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曾于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同年10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9日。2013年11月以来,王**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同年11月11日、12月10日、12月11日3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查获并训诫,明确告诉王**,北京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同年12月12日,王**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再次查获,对王**训诫后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同月28日,浙江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驻京工作组认为王**是非正常上访,并出具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2014年1月10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根据金华经济开发区信访办工作人员报案,立案调查,将王**从住所传唤至秋**出所询问。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经调查后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原审驳回王**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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