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岱山**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岱山**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执行款200000元,滞纳金部分因被执行人现在运营比较困难,对未履行的加处罚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减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岱山**管理局作出的(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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