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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付钦峰不服被告太和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太公(五星)行决字(2013)第0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和县公安局自行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本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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