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9月17日作出界城管(2014)罚决定字第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了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本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