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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环境保护局与全椒县**养殖场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全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全椒县赵店水库珍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全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全椒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全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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