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龙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潘*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夏**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裁定书
赵*与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及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汪**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及宣城市公安局与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王**与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德县环境**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德县国**矿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宣城市公安局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与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向家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