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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龙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龙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潘*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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