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海洋与渔业局与福建金**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452,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辖区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福州**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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