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闽侯**护局与闽侯县**毒服务部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环保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于2015年5月26日已停止生产。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侯环保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