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环保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于2015年5月26日已停止生产。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侯环保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