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