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行政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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