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渝水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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