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和不服修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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