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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新余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督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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