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赣**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县财政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已自行协调解决了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赖**与龙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平诉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平诉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贵溪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淮滨**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诉于都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铅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城**护局申请执行石城县横江镇鑫荣石材厂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赣**专卖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