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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有限公司诉于都县财政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赣**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县财政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已自行协调解决了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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