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石城县横江镇鑫荣石材厂作出[石]环行罚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石城县横江镇鑫荣石材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准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石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石]环行罚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