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于都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律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对造成了行政处罚,第三人的土地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处理,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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