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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龙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不服被告龙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龙南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龙南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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