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赖**不服被告龙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龙南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龙南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彭**诉赣**专卖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平诉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邹*平诉崇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全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淮滨**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诉于都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赣州**有限公司诉于都县财政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城**护局申请执行石城县横江镇鑫荣石材厂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赣**专卖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