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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原告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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