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原告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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