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江西**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兰食**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王**与吉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安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井冈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公司与吉安**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判决书
罗**与周**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干**管理局与曾广云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干**管理局与陈**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干**管理局与新干**加油站、邓**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不服吉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