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诉被告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江西**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兰食**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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