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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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