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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建不服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并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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