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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