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市环境保护**第一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与被执行人阳**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淄分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用1600元,由被执行人阳**肥有限公司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字第18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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