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2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自2012年8月收到郏公(渣)决字(2012)第0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多次到郏**院起诉,但郏**院未予立案,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于2012年8月15日收到了郏县公安局所作郏公(渣)决字(2012)第0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因此杨**应当在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所述于2012年向郏**院起诉,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杨**于2015年7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