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因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牛换枝与鹤壁**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汤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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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有限公司与新乡**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彦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