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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因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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