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换枝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牛换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换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刘**与汤阴县公安局、李*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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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姬**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董**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