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大陆**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换枝与鹤壁**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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