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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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