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张**与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新乡**监督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卫辉**有限公司与新乡**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阳县公安局诉全赖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彦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封丘县公安局诉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红军诉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