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第三人孔**、毋**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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