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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爱琴海假日酒店罚款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邑**监督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爱琴海假日酒店作出的(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给被执行人作出了(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夏邑**监督局于2014年10月14日对爱琴海假日酒店作出的(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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