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秦*、安凡花计生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秦*、安凡花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下达了(2015)岳*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岳计生征字(2014)第X2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安**银行存款101534元(该款含案件执行费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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