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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乡**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05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执行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05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了(2015)湘法行非执字第29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湘乡**源局对被执行人孙**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05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由湘乡**源局组织实施。因本案案情复杂,暂不宜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05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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