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湘潭东之阳房**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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