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