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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荷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人民陪审员赵**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王**、陈**,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欧**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湘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有限公司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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