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刘**、刘**、刘*富诉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楚**、刘**、刘**、刘*富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刘**、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楚**、刘**、刘**、刘**预交,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