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执行人曾**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曾**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