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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与湖南省湘**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岳县交路政处罚决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岳阳县城关镇六合村石咀组公路用地范围架设杆线17根、线长400米,横跨公路的电缆线长150米。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下属的岳阳项目部的架线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下达了岳县交路政责改字(2014)5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14年10月1日改正完毕。但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未改正。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岳县交路政告知字(2015)1号《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被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岳县交路政决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2015年2月1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罚款:对未经许可擅自跨越公路架设杆线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共计罚款60000元。被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理睬。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5月15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擅自在岳阳县城关镇六合村石咀组公路用地范围架设杆线17根、线长400米,横跨公路的电缆线长150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岳县交路政决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岳**路政决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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