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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彭**、李**、周**、雷**、彭**、彭**(以下简称上诉人邓**等七人)因诉桂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邓**等七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桂阳县公安局是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对上诉人邓**等七人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八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存在若干个诉,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此外,本案的诉讼请求十分明确,并没有因上诉人邓**等七人的共同诉讼而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二、原审对上诉人邓**等七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桂阳县公安局针对上诉人邓**、彭**、李**、周**、雷**、彭**、彭**分别作出了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邓**等七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桂阳县公安局针对上诉人邓**等七人分别作出的8个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8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并非同一行政行为,上诉人邓**等七人对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邓**等七人将涉及七人的8个行政行为以一个案件诉至原审法院,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邓**等七人拒绝分案,从保护上诉人邓**等七人诉权的角度,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分案。原审裁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对上诉人邓**等七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雷**称对桂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但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雷**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邓**等七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

二、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受理邓水花、彭**、李**、周**、雷**、彭**、彭**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三、对邓水花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对彭**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对李**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对**路英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对雷红梅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对彭**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对彭**不服桂阳县公安局桂*(郊)决字(2014)第2039号、桂*(郊)决字(2014)第2038号、桂*(太)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3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4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1号、桂*(城)决字(2014)第20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不予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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