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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与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隆**不服被告凤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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