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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表示相互谅解。原告杨**便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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