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宁波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姗诉被告宁波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姗的委托代理人徐大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到庭主张事实及提交证据如下:

(一)购买产品情况。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于网上下单购买I.believe爱贝*婴儿推车一辆。提交了网页购物截图、发票、快递单拟证明其主张。其中发票金额为2041元,单位发票专用章名称为“宁波爱贝*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对上述主张予以采信。

(二)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原告主张该产品在其销售网站上标注“中国高端婴儿车千元级销量冠军、连续3年口碑最佳、连续3年销量冠军、高端婴儿推车全网品质NO.1”等内容违反国家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真实宣传”的原则,构成欺诈。提交了网页宣传截图以及宁波市**督管理局的答复及宁波市**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附件,载明2013年12月25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到宁波爱**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明被告自2013年11月20日起,被告自己的美工团队擅自在天猫平台上发布含有“连续三年口碑最佳”、“高端婴儿推车全网品质NO.1”等宣传用语的广告,对其一款型号为I-S021的婴儿推车进行宣传。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购物发票时间与工商行政部门查清的被告的违法事实互相印证,本院对上述内容予以采信。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041元;2.判令被告赔偿612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调查的重点为被告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

被告在其网络销售页面宣传涉案产品“中国高端婴儿车千元级销量冠军、连续3年口碑最佳、连续3年销量冠军、高端婴儿推车全网品质NO.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涉案产品符合其所宣传的内容,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2041元及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6123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公告费用,本院依法作为诉讼费用进行处理。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宁波爱**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货款2041元;原告刘**返还被告宁波爱**有限公司开票日期为2013年12月2日发票载明手推车一辆;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宁波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61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宁**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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