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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天行罚决字(2014)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2月10日以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撤销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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